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623号
佛山市贞姿服饰有限公司、曾得春: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天佑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贞姿服饰有限公司、曾得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623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共同给付货款28267元,并承担自2022年1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按一年期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8480元;2.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妙珍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6日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