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832号
开平市美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明坤:
本院受理佛山东瀛化工有限公司与开平市美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明坤、王建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6832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1.王建春、王明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64140元,及以该款项为本金,自2024年7月19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予佛山东瀛化工有限公司;2.驳回佛山东瀛化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1403.5元(佛山东瀛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王建春、王明坤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东瀛化工有限公司已预交的1403.5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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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