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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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0549号原告刘大英与被告邓燕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25 17:21:5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549号      

邓燕妮

本院受理原告刘大英与被告邓燕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5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邓燕妮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刘大英归还借款71000元。

如果邓燕妮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1575元(刘大英已预交),由邓燕妮负担,邓燕妮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刘大英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75元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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