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2928号
江文钦:
本院受理原告庄汉棕与被告江文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292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一、江文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庄汉棕归还借款本金430000元;
二、江文钦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庄汉棕归还计至2024年3月1日的利息279240.82元及以借款本金43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3.8%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庄汉棕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江文钦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10969.80元(庄汉棕已预交),由庄汉棕负担77.39元,江文钦负担10892.41元,江文钦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庄汉棕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892.41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