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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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8809号原告吴嘉荣与被告佛山市本町聚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25 17:21:0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809号      

佛山市本町聚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嘉荣与被告佛山市本町聚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8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佛山市本町聚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吴嘉荣退还会员卡余额638.30元。

如果佛山市本町聚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50元(吴嘉荣已预交),由佛山市本町聚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吴嘉荣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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