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767号
杨少波: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楚翰博文蔬菜批发部与被告杨少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87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一、杨少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楚翰博文蔬菜批发部支付货款8432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24年4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楚翰博文蔬菜批发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杨少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50元(佛山市南海区楚翰博文蔬菜批发部已预交),由杨少波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同期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区楚翰博文蔬菜批发部,本院不另收退。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