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9418-1号
佛山市省省急翔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廖良沐与被告佛山市省省急翔物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941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一、佛山市省省急翔物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廖良沐赔偿贷款损失28000元、利息损失20000元及以28000元为本金从2024年1月1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廖良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佛山市省省急翔物流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1000元(廖良沐已预交),由佛山市省省急翔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廖良沐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00元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