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清申22号
佛山市南海里水恒昌型材厂:
关于申请人佛山市南海中南企业(集团)公司对你公司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一案,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粤0605清申22号案的通知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条的规定,你公司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以书面形式提出。本案合议庭由审判员张尚谦、潘国盛、郭敏谊组成,审判长由审判员张尚谦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1月7日9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三十七号审判庭进行听证,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