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866号
许跃云: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王正皇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866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王正皇和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3980.34元及利息2339.15元,并按年利率24%支付上述借款本金自2023年3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并向原告支付律师费8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3.99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并应于上述判项同期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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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