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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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114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与被告陈喜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24-10-25 15:34:5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144    

陈喜厚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与被告陈喜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144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喜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9683元给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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