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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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2922号之二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和旺机械加工厂与被告赖水源、佛山市劲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25 16:56:3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2922之二   

赖水源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和旺机械加工厂与被告赖水源、佛山市劲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2922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赖水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70800元、以实欠款项为本金自2023年10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予佛山市南海区和旺机械加工厂;二、驳回佛山市南海区和旺机械加工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5703.72元(佛山市南海区和旺机械加工厂已预交),由赖水源负担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南海区和旺机械加工厂预交的5703.72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退还予佛山市南海区和旺机械加工厂。佛山市南海区和旺机械加工厂申请财产保全,支出财产保全费1983.9元,由赖水源负担并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予佛山市南海区和旺机械加工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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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十月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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