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5355-2号
佛山市南海汇思众五金厂、卢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刘谋菊与被告佛山市南海汇思众五金厂、卢志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355-2号案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附件、诉讼活动规则、当事人权利义务、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加工费人民币1163886元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人民币116388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同期一年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7月2日为人民币295622.19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由审判员董睿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丹灶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