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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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5032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雅胜纸箱厂与被告莫绍按、佛山市海美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绍特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22 19:48:07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4)粤0605民初25032号  

莫绍按、佛山市绍特家用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雅胜纸箱厂与被告莫绍按、佛山市海美风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绍特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032号案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及附件、诉讼活动规则、当事人权利义务、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佛山市绍特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海美风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71663.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622.58元(以171663.9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4年4月12日,为1622.58元);2.依法判令被告佛山市绍特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海美风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6332.79元(231663.95元*20%);3.依法判令被告佛山市绍特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海美风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4.依法判令被告莫绍按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由审判员董睿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丹灶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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