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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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3654-1号 原告武汉卓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赞星追偿权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24-10-22 19:42:5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654-1号    

李赞星

原告武汉卓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赞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654-1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李赞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卓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4141.58元,并按年利率13.8%支付其中524.71元自2023年3月12日、524.71元自2023年4月12日、3092.16元自2023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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