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988号
宋可、深圳市金泓盛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宋可、深圳市金泓盛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泓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988号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深圳市金泓盛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19514.53元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9506.23元给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三、驳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25.5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金泓盛公司负担367.86元、太平洋保险佛山分公司负担157.66元。各被告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52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