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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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7627号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廖爱春、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湘湘商品贸易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

区人民法院2024-10-22 19:41:4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627    

廖爱春、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湘湘商品贸易行

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与被告廖爱春、广州市白云区金沙湘湘商品贸易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627案的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00元给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二、被告廖爱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7元给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三、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平安保险佛山分公司负担25元、被告廖爱春负担25元,各被告负担的部分应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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