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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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6827号原告姚小松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升泷恒汽车贸易行、陈银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22 19:12:0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4)粤0605民初16827之一

陈银梅

本院受理原告姚小松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升泷恒汽车贸易行陈银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6827号之一民事裁定该案裁定如下:

本案按姚小松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姚小松已预交),因本案以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姚小松负担。姚小松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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