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6827号之一
陈银梅:
本院受理原告姚小松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升泷恒汽车贸易行、陈银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682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
本案按姚小松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姚小松已预交),因本案以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姚小松负担。姚小松多预交的受理费2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