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973号之一
王森青:
本院受理原告王俊与被告王森青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09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64.86元(原告王俊已预交),由原告王俊负担32.43元。原告王俊多预交的32.43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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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