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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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8385号原告佛山市九森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铭矿缘家具有限公司、周言道、潘慧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21 14:18:4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铭矿缘家具有限公司、周言道、潘慧莲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九森木业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铭矿缘家具有限公司、周言道、潘慧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0605民初28385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佛山市铭矿缘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25442元及利息(以货款25442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2.被告佛山市铭矿缘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担保费500元;3.被告周言道、潘慧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董留忠独任审理。本案定2024年12月11日9时30分在本院九江人民法庭第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

特此公告。

 

 

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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