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江西晟发行贸易有限公司、曹山: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中橡木业经营部与被告江西晟发行贸易有限公司、曹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9977号],一审判决后,佛山市南海区中橡木业经营部不服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977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民事判决书中第二项判项,改判被上诉人曹山对江西晟发行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给付义务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依法移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