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848号
何雨橘、吴登停、智企芸科技(佛山)有限公司、安美仪健康咨询(佛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盛爱芬与何雨橘、吴登停、智企芸科技(佛山)有限公司、安美仪健康咨询(佛山)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0848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智企芸科技(佛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盛爱芬返还产品及服务款项73000元;二、吴登停对上述第一项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盛爱芬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计6025.60元(盛爱芬已预交),由盛爱芬负担4629.37元,智企芸科技(佛山)有限公司、吴登停负担1396.23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盛爱芬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96.23元,待本判决生效后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