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950号
陈金: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伟万顺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950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49685元及逾期返还利息(以49685元为本金,按全国人民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锡燕独任审理,书记员由陈永琪担任。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0日10时30分于35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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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