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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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5578号原告易美春与被告广州市中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中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易忠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18 19:11:1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578号    

忠云

    本院受理原告易美春与被告广州市中森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中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忠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5578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37438元(包括:残疾赔偿金355842元、误工费用20000元、交通费用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鉴定费用3346元、护理费用28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2000元、住宿费5000元)详见清单,按级伤残计算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莫文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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