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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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5575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品亿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木田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甄潮聪、劳光辉、劳创成、王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18 19:10:4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575号    

劳光辉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品亿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金木田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甄潮聪、劳光辉、劳创成、王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5575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广东金木田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786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8786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加计50%,自2021年9月16日计算至被告广东金木田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8年5月28日为13071.6元);二、被告广东金木田酒店家具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出货前厂房设备水电占用费合计1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18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自2021年10月31日计算至被告广东金木田酒店家具有限公司付清租金之日止,暂计算至2028年5月28日为16987元);三、被告甄潮聪在认缴出资28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金木田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在前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被告劳光辉在认缴出资272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金木田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在前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被告劳创成在认缴出资128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金木田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在前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六、被告王星在认缴出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广东金木田酒店家具有限公司在前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中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七、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莫文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1日10时15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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