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353-2号
余时火: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扬鑫钛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时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5353-2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加工款101038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101038元为本金,自2023年12月9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拆借中心公布的银行业同业拆借利率上浮50%计算);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担保费用。以上暂合计:10103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莫文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年1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