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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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2345号原告佛山市捷度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居嘉迪门窗科技有限公司、龙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16 17:57:4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345号  

佛山市居嘉迪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佛山市捷度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居嘉迪门窗科技有限公司、龙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22345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234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佛山市居嘉迪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捷度五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012.2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从2022年5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以货款11012.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二、龙志对佛山市居嘉迪门窗科技有限公司所负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佛山市捷度五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4.61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作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本公告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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