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897号
佛山市聚股丰置地实业有限公司、杜开国:
本院受理原告周泽哲与被告佛山市聚股丰置地实业有限公司、杜开国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897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05800元及违约金(自2022年4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4年7月1日共计790天为27479元);2.案件律师费12000元由被告承担;3.被告向原告赔偿法律咨询费550元;4.案件受理费、差旅费1800元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芸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5日10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