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062号
谭振机: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强与被告谭振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06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040359.63元及利息8413498.63元[其中自2009年3月28日起至2011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经被告确认为1783251.26元;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以3040359.63元为基数按照每月利率15‰计算为4887378.11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3040359.63元为基数按照LPR四倍计算,暂计至2024年6月20日为1742869.26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妙珍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叶晟、人民陪审员潘嘉成组成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6日9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