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3999号
何景锋:
本院受理原告谭志盛、霍锦洪与被告何景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3999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谭志盛偿还借款本金1150000元及利息(以115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1日为472570.14元);2.被告向原告霍锦洪偿还借款本金790000元及利息(以79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4月1日为324635.14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芸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日11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