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368-2号
吴金生: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德轩门窗五金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5368-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五金配件货款39747元及利息(以39747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23年08月01日暂计至2024年07月01日为5320元,最终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原炜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5日10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