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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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6086号原告谭均才与被告王飞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11 17:49:2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086号 

王飞球

本院受理原告谭均才与被告王飞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086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30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6305元为基数,自201977日起至20198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自20198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24419日为1743.5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12411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月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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