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亚清:
本院受理原告潘世斌与被告林亚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940号案件的民事裁定书、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2024)粤0605民初219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起诉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0004.51元及利息(以230004.51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被告清偿完毕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孙秀娟独任审理,定于2024年11月26日下午16时0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第38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审判。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