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8544-1号
广东利华盛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孖宝水果商行诉被告广东利华盛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18544-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854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广东利华盛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361201.75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孖宝水果商行;二、被告广东利华盛食品有限公司就上项货款,应以359411.65元为本金从2024年4月1日起、以1790.1元为本金从2024年7月1日起均至上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孖宝水果商行,本项随上项清;三、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孖宝水果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34.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孖宝水果商行负担16.35元,被告广东利华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6718.03元。被告广东利华盛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受理费6718.03元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孖宝水果商行,本院不另收退。财产保全费2320.67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广东利华盛食品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孖宝水果商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