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041号
李瑶:
本院受理原告黄国财诉被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鼎国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李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5041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820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2030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中鼎国际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志军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9日15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