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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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5013号原告袁永强与被告邓玄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0-11 16:49:0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邓玄忠

本院受理原告袁永强与被告邓玄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5013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30166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1664元为本金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风娥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411271030在本院第3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十月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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