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蔡建林: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荣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建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2708号案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荣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9.62元,减半收取计119.81元(原告已预交239.62元),由原告负担119.81元。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119.81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