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何国杰:
原告朱莲娣与被告何国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2838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何国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160779元予朱莲娣;二、何国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截至2024年1月29日的利息8022元及以借款本金160779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予朱莲娣;三、驳回朱莲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73.84元(朱莲娣已预交),由朱莲娣负担1097.84元,何国杰负担367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朱莲娣已预交的受理费367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