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国栋:
原告蔡茂洲与被告刘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73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刘国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2569.3元予蔡茂洲。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蔡茂洲已预交),由刘国栋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蔡茂洲,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