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伟明:
原告黄晓玲与被告陈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49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陈伟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44975.27元予黄晓玲;二、陈伟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以44975.27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予黄晓玲;三、驳回黄晓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954.76元(黄晓玲已预交),由黄晓玲负担24.76元,陈伟明负担93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陈伟明,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