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魏相明:
原告程妹与被告魏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88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魏相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228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的利息予程妹;
二、驳回程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12元(程妹已预交),由程妹负担193.12元,魏相明负担37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程妹,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