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冯煦恩:
原告叶杰森与被告冯煦恩、冯树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2580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冯煦恩、冯树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2955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65%计算的利息予叶杰森;二、驳回叶杰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8.02元(叶杰森已预交),由叶杰森负担8.02元,冯煦恩、冯树参负担59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叶杰森,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