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22957号原告佛山市钜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慈纳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9-25 15:16:55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957号

温州市慈纳供应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钜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市慈纳供应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2957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交付票面金额为16993806.83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支付逾期交付发票的资金占用损失(以2474298.27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若被告无法交付发票的,应赔偿原告税款损失2474298.27及利息(以2474298.27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所支付的律师费88000元、财产保全保险费2100元;3.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张娃雯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