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2024)粤0605民初2502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春鑫鱼档诉被告黄永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9-25 15:15:58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5029号

黄永昌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春鑫鱼档诉被告黄永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502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欠款44013元及违约金以欠款44013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至结清货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刚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0日16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无标题文档

版权所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联系电话12368
粤ICP备2022064853号-1

粤公网安备:44060502000301号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