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4839号
徐敏: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辉磁磁电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国金、徐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4839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当事人提交证据副本等材料。原告请求判令:1.两被告支付原告327964元货款;2.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支付货款违约金(以327964元为基数,每天按照逾期金额的0.1%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法律咨询服务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肖刚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7日16时30分在本院狮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