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谭雄必:
本院受理原告徐金中与被告谭雄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056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金中负担。对于原告多预缴的13825.9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