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宋:
本院受理原告关慕贞与被告张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4641号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慕贞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3738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