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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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4641号原告关慕贞与被告张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裁定

区人民法院2024-09-25 11:36:2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张宋

本院受理原告关慕贞与被告张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4641民事裁定书该案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慕贞的起诉。本案不收取受理费,原告已预交的3738元在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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