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8181号之一
郑万雷:
本院受理原告刘铖铖与被告郑万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818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原告刘铖铖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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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