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0390号
刘伟清: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弈龙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佳鑫汇贸易有限公司、刘伟清、王求华、陈华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0390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四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74346元和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以27434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12月22日计算至全部付清货款之日止,暂计算至2023年12月21日为29863.31元);2.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国俊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9月12日14时30分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