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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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4727号原告佛山市豪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明星、苏宗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07-10 17:24:2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4727号 

苏宗勤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豪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明星、苏宗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727号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50590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505903.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货款支付完毕为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淑梅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9月25日10时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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