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090号
深圳市创芯人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哈钢工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创芯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090号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共计111536.23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1536.23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从2023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4年1月26日止为1132.09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宋国俊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4年9月26日10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日